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规划土地档案资料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由市规划土地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需要查询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到信息中心档案室查询资料。
第五条 下列资料信息对外公开查询:
(一)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房屋拆迁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 检察机关、纪检机关在调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等案件需要查询内部审批资料时,由市局纪检监察室报市局纪检组长审批(情况重大的,还应报经局长同意)。
第七条 司法机关、律师根据案件需要,需查询第五条所列资料信息以外的资料时,由市局政策法规处审批(情况特殊的,还应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查询。
第八条 档案资料实行有偿利用,收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规划国土分局接待各单位及个人查询资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