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制止不规范的工程分包,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投标文件范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进入重庆市交通建设市场的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分包是指承包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行为。
二次分包是指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将承建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建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资信条件的单位;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未经承包合同约定又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的单位承建的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建的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二次分包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承建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承建的行为。
挂靠是指工程施工单位与承包单位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没有资产关系,利用承包单位的名称及资质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承包单位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部分工程委托给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组织施工的行为,仍为分包行为。
劳务合作是指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把某部分工程作业交由合作单位在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直接管理下施工获取劳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其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规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以减少分包行为。
第六条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建设单位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交通建设工程相应的施工资质,并经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信审查合格登记,具有相应的施工业绩与能力,在其施工业务范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承包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把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
第九条主体、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准分包。
第十条承包单位分包出去的工程的数量总额不得超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价款的30%。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当签订下列文件:
(一)分包合同;
(二)分包工程涉及的图纸及技术规范;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