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委员会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的法制工作和对委直属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工作的考核及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考核所辖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交通法制(执法)工作,委体改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对交通法制(执法)工作的考核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法制(执法)工作的考核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和委直属各行业管理局的法制(执法)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和市交通委员会各行业管理局负责考核其直属各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委员会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的下列法制工作:
(一)是否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干部;
(二)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法制工作计划的情况;
(三)执法机构是否依法设置。其职权职责是否明确;
(四)建立和贯彻执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五)组织学习、宣传、实施有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情况及成效;
(六)监督检查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及成效;
(七)贯彻执行各项法制工作制度的工作及其成效;
(八)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申诉、行政赔偿案件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考核的法制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委员会考核委属各行业管理局下列法制工作:
(一)推行依法行政、公开办事程序的情况;
(二)在本行业系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健全各项业务工作制度的工作;
(三)本系统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礼貌服务的工作;
(四)本系统执法装备的配置、管理及使用;
(五)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是否依法进行,错案产生及纠正等工作;
(六)组织重大执法活动及效果;
(七)贯彻对执法文书、档案、执法统计、重大执法工作报告、执法责任制度等执法基础工作制度的工作;
(八)委托执法及其实施效果;
(九)建立和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工作;
(十)处理行政申诉、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
(十一)组织培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工作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考核的法制工作。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交通委员会各行业管理局考核其直属执法机构的下列执法工作:
(一)依法审批交通行政许可;
(二)依法进行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及错案发生及纠正的情况;
(三)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效果;
(四)委托执法是否合法,其实际执行效果;
(五)执法人员风纪及文明执法、文明服务的工作及问题;
(六)对交通行政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