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统一规划的公路、水路主要交通干线以及对地方经济有较大影响、并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确定的地方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等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建设前期工作费是指由市交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安排的交通建设前期工作资金,包括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划、预可、工可、环评、初设、施设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交通建设前期工作费年度资金计划由市交委按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分项、分阶段安排。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定,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实行招标。以加强交通建设前期工作费资金计划的控制、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加强领导,并由专人负责交通建设前期工作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交通建设前期工作费要单独进行核算,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其收支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接受市交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根据市交委下达的交通建设前期工作费资金计划和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向市交委财务处申请办理拨(借)款手续。
确定为拨款的前期工作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根据市交委有关业务处审定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任务或计划和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向市交委财务处申请拨款。
确定为借款的前期工作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以市交委有关业务处下达的前期工作任务和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的前期工作合同为凭,与市交委财务处签订借款协议(格式附后),市交委财务处根据借款协议办理借款。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拨(借)款的财务处理。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拨款是交通建设项目在立项前为进行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当项目批准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将其拨款纳入项目建设投资总概算。
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借款是为部分交通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进行前期工作的周转性借款,当项目批准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将其借款纳入项目建设投资总概算,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第一年度开始以抵扣方式归还,直至全部归垫为止。
当项目确定不能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将前期工作费的拨(借)款的支出情况报市交委并提出核销申请,由市交委下达前期工作任务的业务部门商市交委财务处共同审核,报主管委领导批准后,据以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第八条项目单位对已完成的交通建设前期工作项目,应及时进行结算工作。对拨款的交通建设前期工作项目,完成任务后资金还有结余的,除市交委明确经费包干使用的项目以外,当项目确定不能立项,其结余资金应如数上交市交委财务处。项目批准立项的,其结余资金可转作工程项目拨款。
第九条安排有前期工作拨款的项目单位应向市交委财务处及时报送前期工作费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为前期工作费支出情况表(附表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前期工作费收支情况表(附表二)和已完前期工作项目支出明细表(附表三)及财务报表说明书。
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出。
第十条对于一个项目有几项资金来源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根据该项目本年实际支出数和各项资金来源所占的比例,填报由委前期工作费负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对市交委下达的前期工作费计划,转由其他单位承担或同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同承担或合作的单位签订协议,监督其项目的完成和资金的使用,并按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不得已拨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