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3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8日
【正 文】
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发挥地方铁路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铁路,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铁路运营,以及采用独资、合资和合作等各类形式建设地方铁路,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地方铁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省地方铁路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管理规程,以及地方铁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运营计划;
(三)负责对报送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协调地方铁路之间和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过轨事宜;
(五)负责地方铁路新线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地方铁路专供设备、器材的统一申报工作;
(六)负责上报全省地方铁路的运营计划统一报表、基建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议报表;
(七)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地方铁路的发展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八)负责地方铁路管理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方铁路发生的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行车事故及设施损坏状况的技术鉴定;
(十)统一组织地方铁路主要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地方铁路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地方铁路运营企业,保障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设施完好和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新建的地方铁路经验收合格,由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运营证投入试运营。符合正式运营条件后,应当向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运营许可证,并持运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转为正式运营。
第七条 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办事直通运输的客货营业站,由地方铁路运营企业提出,报经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热情周到和文明的服务,保持车站和列车的清洁卫生,保证旅客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
第九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自主安排货物运输计划。但对抢险救灾物资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优先运输的物资,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必须执行省物价部门标准的地方铁路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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