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4年0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04月28日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铁路管理
第三章 地方铁路建设
第四章 地方铁路运输营业
第五章 地方铁路安全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地方铁路建设,保障运营安全畅通,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铁路,是指由本省投资、筹资建设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除执行国家铁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必须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四条 地方铁路要在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统一规划,逐步建设成为全国铁路运输网络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二章 地方铁路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铁路和与地方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工作。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并接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第七条 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铁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地方铁路建设,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外省地方铁路的衔接问题;
(三)制定地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运营业务管理规则;
(四)对地方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进行行业管理,并对直属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五)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地方铁路国有资产和地方铁路建设发展基金;
(六)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享有并承担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运营计划,搞好经营管理,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严格劳动纪律,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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