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技术网 >> 法规规范 >> 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 >> 正文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

更新时间:2007-12-17 17:41:2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应按规定设立固定的起始车场和沿途停靠站点,公布线路编号、起始、路经和终点站名,首末车发车和车距时间。
  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停运或撤销已经运营的线路。确需变更、停运或撤销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应于变更、停运、撤销之日的十日前发布公告和在站点告示乘客。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票据。票据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发放。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必须做到:
  (一)在车辆规定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行驶线路标志,所使用的牌照齐全、号码清晰,车辆清洁卫生、设施完好,营运证和许可证与所驾驶车辆相符;
   (二)仪容整洁、礼貌待客,准点运行,不甩客越站,按规定的标准售票;
  (三)遵章行车,文明行车,维护乘车秩序和车内安全;
   (四)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服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购买与到达站点相符的车票;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污染的物品上车;
  (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向车外抛扔废弃物;
   (四)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经营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和无票经营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第十九条 乘客对从事公共客运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接到乘客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条 进入城市的客运车辆,按指定线路行驶。站点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必须出示省统一发放的稽查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公共客运车辆、场站、维修保养、交通线路等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建设计划,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公共客运场站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建或改建商业区、繁华区、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大型旅馆、饭店、商场、旅游场所和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站设施。建设投资同时纳入工程总概算,并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已确定为城市公共客运停车场、站等设施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站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站牌,或车身不按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的;
  (二)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的;
  (三)扰乱正常公共客运管理秩序的;
  (四)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从事营运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终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资质检验或资质检验不合格仍进行营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变更班次、停运或撤销线路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本站所有技术文章、专业软件资料仅供技术人员、高校师生学习交流之用,目的旨在促进与提高中国的交通技术水平;用户获取后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站概不负责。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我要投稿】【投稿帮助
相关内容
吉林省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通知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 热点规范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4隧道盾构掘进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8建筑装修3.9机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1.13地铁防灾措施
>>> 推荐规范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香港的交通影响评价(TIA)的准则和要求
·法国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日本道路交通法
·意大利交通法
·丹麦交通法
>>> 交通图库

浙江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十六标

江西昌金高速收费站振动减速标线

杭州湾南岸连接线标线

北京京平高速标志标线及ETC专用车
>>> 博客交通
·中国射频识别(RFID)技术政策白皮书
·伦敦市道路拥挤收费政策解析
·香港地铁屏蔽门系统考察研究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投融资模式及创新思路
·加拿大留学申请程序
·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一五”规划
·美国地方政府的规划实践(1)
·北京市2000年以来交通管理相关数字
·北京道路交通管理史上的“第一”(二十世纪七十年
·磁浮技术与发展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