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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12-17 17:44:0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0〕28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从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国发[l985]59号文件下达以来,我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在“多家经营、统一管理”方针指导下,有了较大发展,这对缓解我省城市“乘车难”,沟通城乡经济交往,繁荣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社会开辟了就业门路。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相应跟上等原因,造成了出租客运市场混乱,有的单位弄虚作假,借开办出租业务之名报批车辆编制,实际挪做行政用车,甚至非法倒买;有的违反运价政策,漫天要价,对乘客敲诈勒索;有的无照经营,偷税漏税,有的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低;还有的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交通方便。这些问题不仅对城市出租客运事业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都带来了不良影响。根据国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要求,为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城市出租客运市场,决定对全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经营或兼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站)的国营、集体、外资、中外合资、合伙联营、个体(不含驶出市辖区的定点、定线、定时、定班次挂线路牌的客运班车),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属本次整顿范围。

二、凡属本次整顿范围的车辆,在四月底以前,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现定:

1、在车顶安装出租车标志灯(大客车除外),装置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2、在车门两侧喷写有“出租”字样、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

3、在车身内明显部位张贴有本车收费标准;

4、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报警装置;

5、安装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

三、在车辆符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各出租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各出租单位(含个体)必须在五月底以前填报资质审查登记表(表式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发),按其隶团关系由主管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经当地城建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凡经省建设厅审查批准的经营者,发给《资质审查合格证》。

四、在资质审查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资质审查合格证,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营业执照,收回车辆编制。

1、用公款购车上私人牌照,甲单位购车挂乙单位牌照;

2、资金起源不足特别是挪用救灾款、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购车的;

3、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

4、以开办出租汽车经营业务为名申请调拨的车辆和车辆编制被挪作行政办公用车的;

5、在本次整顿中,不进行申报审查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停业整顿。

1、营运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2、资金不足,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低,出现亏损的;

3、给犯罪分子提供交通方便和犯罪场所的;

4、服务质量差,打骂乘客引起公愤的;

5、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的;

6、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1、不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运价,未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本车收费标准的;

2、没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正式驾驶证的;

3、不按规定地点停车拉客的;

4、车身不喷写“出租”字样、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号码和未安装出租顶灯、灭火器的;

5、未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报警装置的;

6、未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的。

五、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凡全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一律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涉外旅游出租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并使用省建设厅、省税务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统一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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