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过整顿后,凡使用我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制发的统一票证,并照章纳税和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出租客运车辆,执行客运任务不受区域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设卡刁难。
七、各地、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要把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以联营方式或其它方式组织起来,成立联营组织。对经已建立起来的个体联营组织,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实行专业化管理。凡未组织起来的要在自愿的基础上限期组织起来,并对国营、集体及个体联营组织,建立健全当地客运出租车辆的单位档案。
八、为了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地、市尚未成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要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建立,人员编制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己成立机构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省建设厅、公安厅、财政厅、控办、物价局、工商局、税务局、旅游局颁发的《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晋建城字〔1989〕第640号文件),凡与该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该办法为准,以使用城市出租客运管理纳入全行业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轨道。
九、为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这次整顿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省公安、控办、财政、物价、工商、税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参加整顿领导组织及办事机构,负责领导、部署、安排、督促、检查。
十、在整顿期间,各级出租客运管理部门和城建部门,要建立举报电话、箱、并将举很电话号码公布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