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有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客营运的小公共汽车,应在大型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五章 稽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市公用局设立小公共汽车营运用查队,负责小公共汽车客运稽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稽查人员应当着一标志,持证稽查,依法稽查违章车辆。
第二十四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职权:
(一)对营运安全和服务有监督权、检查权。
(二)对违法营运者有扣留车辆和罚款等处罚权。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市公用局或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十无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无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无罚款。
(五)非法营运的,除扣留车辆外,处以五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六)多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妨碍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缴纳各种税费比照客运出租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小公共汽车中标费主要用于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长春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长春市公用局局长 张延平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从88年4月小公共汽车在我市公交线路上出现以来,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已拥有540辆,其中国营350辆,个体154辆,集体36辆,已经成为我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改善城市公交客运环境和条件起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小公共汽车营运管理无章可循,客运市场一度出现混乱局面,无证营运、乱停乱放、超员载客、车况破损、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亟需解决。因此,为维护稳定正常的营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营运,使小公共汽车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我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本办法的依据和经过
起草本办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央[1990]16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借鉴了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些兄弟省市小公共汽车管理的立法经验。
今年4月1日,市政府发布了清理整顿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通告,根据通告精神,我们采取招标的方式使190辆车的业主获得了公交线路使用权,这些车上线营运的管理问题,明显地摆在我们面前,依法管理,成当务之急。我们认真学习了有关管理规定后,一边贯彻落实通告精神,一边着手起草本办法。我们同贵阳市、太原市等兄弟城市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