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本办法共32条,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四个问题:
(一)关于营运资格问题
小公共汽车营运资格获得即不同于出租车,也不同于大公共汽车,有它的特殊性。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在现有公交线路上发展小公共汽车。通过拍卖或招标的形式确定营运资格。这次上线营运的小公共汽车。都是在现有公交线路上通过投标获得的营运资格。二是新辟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经市公用局批准后,由市小公共汽车公司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营运资格。
(二)关于稽查管理问题
稽查管理是小公共汽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第22条规定“由市公用局设立小公共汽车客运稽查队”,这是因为对个体业主的稽查管理属于行政权力,应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同时有利于本办法的实施。
(三)关于行政处罚问题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是稳定城市公交营运秩序和保证本办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本办法第25条前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这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对经营者在营运中的违章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本办法第25条第五项、第六项是对严重违章和非法营运行为的处罚,是参照有关工商、税务管理法规制定的。
(四)关于有关税费问题
对小公共汽车经营者收取的费用主要有两项。一是缴纳的各种税费,它是参照客运出租车收费标准进行的。二是中标费(线路使用费),公交营运线路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是城市公交公司的专营线路,任何一条线路,政府和公交公司都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交线路部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我们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了公交公司可通过拍卖或招标的形式转让公交线路经营权。转让所收取的费用标准是借鉴太原等城市的经验和根据我市小公共汽车业主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的,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小公共汽车的营运管理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