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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7-12-17 17:44:31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地铁的运营管理,保障地铁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地铁、地铁附属设施以及安全保护区域。

凡进入地铁及其安全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地铁的主管机关。上海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地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地铁运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指挥。

市市政工程局和市地铁总公司(以下称地铁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安全、准时、迅速、便利地运送乘客,提高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市规划、土地、公安、电力、邮电、铁路、公用、市政、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应协同地铁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地铁和地铁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市地铁总公司应按照运营时刻表安全、准时地运送乘客,提供售票、检票、候车、导向、广播等服务。在地铁车站内应设置有足够容量的废物容器,并做好其他运营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乘客乘坐地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要上车,经检票后,方能进入站台候车。

(二)在安全线内候车;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车;车到终点站全部下车。

(三)禁止在列车内躺卧和踩踏列车座席。

(四)赤膊、赤脚、穿汗背心、穿拖鞋、穿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和无人陪同的盲人,不得乘车。

(五)禁止高声喧哗、聚众闹事斗殴。

(六)禁止在车站和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七)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

(八)乘客乘车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二十公斤,长度不得超过一点八米,体积不得超过零点一五立方米。

禁止携带危险品的范围,参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乘客可以带领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乘客带领儿童两人以上(含两人)的,按规定购票。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条 列车在途中因故障或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听从地铁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打开车门、车窗强行下车。

列车在运行中发生故障而地铁管理人员未能及时赶到时,乘客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救。

第十一条车票售出后,不予退栗。但因地铁运营故障而长时间无车的,乘客可根据市地铁总公司的安排,由乘车站统一办理退票手续。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域内建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

确需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域内建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建设或施工的单位、个人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外,应事先征得地铁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等建筑物的三十米范围内排放有害气体、液

体、或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十四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擅自大面积堆物或从事增加载荷量的其他活动,或大面积取土以及从事减少载荷量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在地铁的地面曲线线路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视线的树木。

第十六条 未经地铁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地铁的地面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地铁出入口、车站、列车等场所随意设摊,堆放杂物,停放车辆,设置广告或进行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在地铁列车或各类地铁设施上张贴、涂画、刻划。

第十九条 凡在地铁车站内设摊经商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地铁管理部门的同意,遵守市市政工程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并缴纳费用。

第二十条 利用地铁车站、出入口、列车等煤体从事广告宣传的单位,应按市市政工程局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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