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加快余姚市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相关设施,供公众乘用的,并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汽车以及站点设施(含修理场、专用停车场、站牌)、专用车道等城市公共客运线路专用设施。
第三条 凡在余姚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委为余姚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交通、物价、工商、财政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服务乘客的原则。
政府应积极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充分发挥国有、国有控股公交企业的优势,倡导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事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余姚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以下简称公交规划)应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专项规划纳入余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调控行业发展规模。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时,应当根据余挑市公交规划的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扩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中心等项目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公交规划提供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建设用地。
第八条 在规划、建设和改造城市道路时,应根据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港湾式站点和候车亭,现有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也应设置城市公共汽车、港湾站点和专用车道,并在道路交叉路口设置优先通行的设施:
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应按照城区道路500米-600米距离设置站点;其他一般道路按800米-1000米距离,兼顾沿线企业、事业单位和村镇分布,设置站点。同一站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50米,站名必须一致。
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变更、增减,由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各种公共客运设施进行养护和管理,定期对技术性能和安全指标进行检测、鉴定,确保其完好和正常运行,运行标志应明晰、醒目。
第十二条 对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迁移、拆除、占用;
(二) 擅自张贴,丢掷物品,倾倒污物;
(三) 在线路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停放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堆放物品;
(四)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
(五) 其他损坏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营运的行为。
第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发生故障时,经营者必须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营运,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