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004年8月25日修正发布,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公路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跨越、穿越公路及公路用地修建桥梁(涵洞)或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具体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其所辖公路的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跨越、穿越公路及公路用地修建桥梁(涵洞)或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许可工作。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管理,并实施其管辖的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许可。区(县)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公路署]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其所辖公路的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跨越、穿越公路及公路用地修建桥梁(涵洞)或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公路保护)
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跨越、穿越公路及公路用地修建桥梁(涵洞)或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经许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有关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公路的规划与发展。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或移动上述设施的,被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市公路处、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公路署的要求及双方约定,及时予以拆除、迁移。
第五条(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申请)
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公路处或者区(县)公路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申请书(按受理部门提供的样式);
(二)施工图 ;
(三)施工大纲;
(四)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提供经营企业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跨越、穿越公路及公路用地修建桥梁(涵洞)或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的申请)
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跨越、穿越公路及公路用地修建桥梁(涵洞)或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公路处或者区(县)公路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申请书(按受理部门提供的样式);
(二)工程项目批复书;
(三)相关施工协调会会议纪要 ;
(四)施工大纲;
(五)架设、埋设各类管线的应提供1:5OO或1:1O0O施工平面图及1:5O施工剖面图;
(六)实行非开挖管线施工的,应提供物探报告;
(七)埋设长度大于100米的地下硬管线,长度大于2OO米的软管线,架设长度大于10OO米的架空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涵洞)的,必须持有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八)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九)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提供经营企业的书面意见;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申请)
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并且准备增设的道口设置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公路处或者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申请书(按受理部门提供的样式);
(二)工程项目批复书;
(三)施工大纲;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外口宽度大于12米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交叉口设计图(图纸应包含交叉口平面布置、标高布置、排水系统、路面结构等要素);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