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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5:12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发布单位】贵阳市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2004-04-01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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