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山墙与山墙间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气高窗,不得挑阳台。
第十七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条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Page]
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四条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