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五《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第二十八条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二条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
第三十四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
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7米控制。
(三)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米控制。
(四)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3米控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铁路干线±0.00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
第三十六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一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