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编制或审批城乡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村庄规划;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深化各项城市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应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等其它类规划均可作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阶段的前期分析或内容补充。
第四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六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广泛收集资料,认真实地踏勘,深入调查研究。
第七条 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和合同条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承担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报批规划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十二条 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城乡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规划不能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宁波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涉及的各专项规划研究,由宁波市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
第十六条 在编制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第十七条 &n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