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完成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后,由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同意后报送市人大。
第十九条 市人大组织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复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人大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二节 宁波市辖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辖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 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必须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涉及的各专项规划研究,由各市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完成后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中征集的公众合理意见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后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同意后报送同级人大。
第二十八条 各市人大组织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同意后报送宁波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接到报请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后,交由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二十天内组织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鉴定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大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三节 宁波市辖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