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涉及的各专项规划研究,由各县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
第三十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第三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完成后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中征集的公众合理意见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后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审查同意后报送同级人大。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组织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同意后报送宁波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接到报请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后,交由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二十天内组织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鉴定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大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四节 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十二条 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镇人民政府应同步组织编制镇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并纳入镇的总体规划。宁波市中心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镇的规划纳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十三条 镇的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本省丙级规划设计资质的,或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镇的总体规划方案后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应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修改完善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同级人大。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