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请审批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后,交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二十天内组织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宁波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在征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指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和鉴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鉴定意见对镇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十五天内予以批复,并报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镇的总体规划批复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征得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镇的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大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五节 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十一条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浙江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政策的行政区域。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并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十四条 在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应在工作开展前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并交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在二十天内予以公示和组织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鉴定意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对市级开发区总体规划予以批复;对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辖各县(市)内的各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并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和组织技术鉴定。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鉴定意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查,并按第五十六条程序执行。第五十八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批复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