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十一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委托具有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相同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六十二条 在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独立成册。
第六十三条 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含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规划方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 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第六十五条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宁波市规划区近期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委托具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相同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七十条 在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要求独立成册。
第七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 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城市(含镇),应按法定程序,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规划方案,并报批准历史文化名城的机关批准。
第七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批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前,必须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