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批准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三章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十六条 城市分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旨在确定分区内的用地性质、人口容量和建设容量,落实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用以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分区规划的分区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公里。
第七十七条 宁波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由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辖各市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由各市和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十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应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分区规划方案后组织论证、审查。审查前,分区规划方案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八十条 在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后,宁波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辖各县(市)的城市分区规划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一条 城市分区规划批复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市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十三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为目的的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一般以1平方公里为宜。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第八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
第八十六条 宁波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委托其派出机构、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辖各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