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详细规划应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规划人口20万以上城市的详细规划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十八条 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详细规划方案后组织论证、审查。审查前,详细规划方案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十九条 在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后,宁波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由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指定、委托其派出机构、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鉴定,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重要地段或未编制分区规划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宁波市规划区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审批;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派出机构,或委托其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辖各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一般由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或未编制分区规划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在征得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审批部门在收到完整的报批材料后应在十五天内批复。
第九十条 详细规划批准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一条 宁波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的界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市辖各市或县重要地段的界定由各市或县的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九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五章 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十三条 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用以明确城市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指标和空间布局,是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四条 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各类专项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城市专项规划的组织和审查工作。
第九十五条 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规划设计任务书。
第九十六条 城市专项规划应委托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同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但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委托具有相应专业相同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九十七条 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城市专项规划方案后,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专业设施布局与大众生活休戚相关的专项规划应在规划方案审查前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