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城市专项规划批复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专项规划应予以公布。
第一百条 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共同对城市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六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百零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一百零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一百零三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一百零四条 编制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在工作开展前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一百零五条 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方案后组织论证、审查。审查前,总体规划方案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 在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后,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一百零七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发展的需要,在征得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一百零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