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村庄规划是村庄各项建设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村庄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范围为行政村区域范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村庄规划应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村庄规划方案后,组织论证、审查。方案审查通过,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应向社会公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方案修改完善后,村庄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总体规划在报区人民政府前须经宁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庄规划批准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同意后,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上述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十六条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市规划局1996年颁布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