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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年)

更新时间:2007-12-24 20:42:20  来源:tranbbs.com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天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审核公布、提供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测绘管理工作。”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保管、提供以及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在第五条后增加两条:“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非涉密测绘成果,与境内的组织和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第七条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统一保密技术处理。
  绝密级测绘成果不得对外提供。”
  六、将第七条第(一)、(三)项修改为:“(一)为建立国家和本市相对独立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所进行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及其测量标志的目录及副本(一式1份);”
  “(三)基本地形图的目录及副本,影像地图、海图、地籍图、房产图的目录(一式1份);”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测绘成果使用部门应对领用的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测绘成果丢失或泄密事故,应及时将经过及处理结果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条款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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