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以及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的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库)按照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临时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场所参照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JGJ 100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DB 31/T 298 - 2003 停车诱导系统
DGJ 08 - 7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DGJ 08 - 60 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定
JTJ 004 - 2005 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
JTJ 005 - 2005 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技术要求
JTJ 006 - 2005 道路停车自动计时收费仪表(咪表)技术规范
JTJ 010 - 2006 公共停车场(库)服务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自主决定的,基本服务以外旨在更好满足驾驶员及车辆停放需求的相关服务。
公共停车场(库)的现场工作人员或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
道路停车场的现场工作人员。
公共停车场(库)引导车辆进入停车泊位的行为。
以多级信息发布屏为载体,提供停车场(库)的位置、空满状态等信息,指引驾驶员停车的系统。
政府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公共停车场(库)的技术装备、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水准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星级。
受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4 公共停车场(库)
4.1 基本要求
4.1.1 经营者资质
4.1.1.1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停车经营业务。
4.1.1.2经营多个停车场(库)的经营者,应对所经营的各停车场(库)分别备案。
4.1.2 经营场地
4.1.2.1停车场(库)建设应符合DG¬J08-7和DGJ08-60规定。
4.1.2.2停车场(库)位置、进出口设置、泊位平面布局应经审核批准并验收合格。
4.1.2.3停车场(库)地面应坚实平整。
4.1.3 设施设备
4.1.3.1 交通信号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GB5768规定的交通信号设施设备,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安全路栏、回光镜及管理人员使用的器材等。
4.1.3.2 信息联网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JTJ 004-2005规定的信息联网设施设备。
4.1.3.3 消防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GB 50067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4.1.3.4 排水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JGJ 100规定的排水设施设备。
4.1.3.5 通风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JGJ 100规定的通风设施设备。
4.1.3.6 照明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JGJ 100规定的照明设施设备。
4.1.3.7 电子计时收费
停车场(库)宜配置符合JTJ 005-2005规定的电子计时收费系统,并宜兼容公共交通卡付费。
4.1.3.8 安全监控
停车场(库)宜配置安全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时滞录像机、画面处理器、电视监控器等。
4.1.3.9 辅助停车
停车场(库)宜配置减速垫、挡车器、护角、路锥、防撞柱、轮廓标、道钉等辅助停车设施。
4.1.3.10 机械停车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4.1.4 运行维护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经常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
4.1.5 服务人员
4.1.5.1 培训
服务人员上岗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