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单位向评审会进行方案汇报时,要简明、扼要,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简要文本。
第十八条 其他城市规划的专家评审可由组织单位直接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可列席会议。评审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规划编制单位方案汇报、现场踏勘、审阅图件、评委会成员发表意见、形成评审意见等。
第十九条 评审意见由出席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讨论同意,经主任委员签署后生效。当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或评审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分歧较大时,应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的意见,方可作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做出修改和完善,并在规划上报审批时对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省城市规划专家技术论证、方案竞选和城市规划评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要注意满足竞选和评标特殊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