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4]27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地价测算的基本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是政府行为,代表市民的共同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覆盖率和公众参与程度。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不得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项目不得建设。
为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加大对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并认真执行。
二、为确保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知》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同时根据《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要求,要加强对规划的审查工作,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省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提交审批前要经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尚未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城市,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抓紧成立,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已经成立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但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要抓紧时间进行调整。请各地于2004年3月底以前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情况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适时对各地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立、组成及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保证城市规划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的公示制度是保证城市规划公平和公正、维护公众利益的有效手段。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规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地点和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公众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规划草案的有关图件后,可就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其中合理和有益的意见应在规划方案中得到体现。因种种原因暂时不能纳入规划中去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必要的解释。
四、为避免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修改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通知》要求实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制度。当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时,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编制。当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的,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负责备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五、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建设厅今后将定期进行有关的检查。同时要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号)
二○○四年二月十日
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七日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