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高架道路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发布本通告。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的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实施主线封闭、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架道路的车辆、作业人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四条 高架道路上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含残疾人专用车)和下列机动车辆通行:
(一) 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二) 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低速载货汽车;
(四) 带挂车的汽车和载质量在八吨以上(含八吨)的货运机动车;
(五) 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车辆。
(六)运输危险品的车辆。
仅供机动车通行的下穿桥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及违禁车辆通行。
高架道路养护、维修、保洁等作业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八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只准车厢为固定式封闭的厢型货运机动车通行,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有关货运机动车通行时间和区域的规定。
第六条 驶入高架道路的厢型货运机动车其车厢不得载人(养护、维修等作业人员和机动车除外),车辆行驶时,车厢门必须关闭。
第七条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为八十公里,但车辆行驶上、下匝道和弯道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遇恶劣天气条件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减速慢行或按交通情报板信息所示车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 在车道规定的限速内,允许车辆变道行驶。车辆变道时,应提前开启转向灯,变道至左侧车道的,开启左转向灯,变道至右侧车道的,开启右转向灯,变道完毕后,应立即关闭转向灯。
当慢速车道受阻时,在不妨碍快速车道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借用快速车道超车,驶过受阻路段后,须回到原车道行驶。
第九条 在高架道路上,车辆不准掉头、倒车,不准临时停车,不准从上匝道行驶至地面道路。
第十条 上下匝道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进行。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时,应注意避让正常行驶车辆。快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需下匝道时,应提前变道至慢速车道;末及时变道的,从下一匝道口驶离。
第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抛锚,应立即报警;需徒步报警的,应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走。无关人员不得随意下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架道路上堆物、设置路障、标牌或商业性广告。
第十三条 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行施工,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公安局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