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东莞市交通影响分析实施方法
上传日期:2008-3-25
内容:
东莞市交通影响分析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土地开发利用与交通的关系,确保大型建设项目中交通影响分析编制的规范化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开展交通影响分析工作的批复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分析是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组成内容,其目的是使建设项目的规模或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与城市交通设施相适应,符合东莞市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以减少其负面影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含市辖各区和镇的全部区域。
第二章对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及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建设项目包括:(1)达到表1所列规模的各类项目。(2)未达到表1所列规模,但改变了所在地块使用功能或提高了所在地块原规划容积率指标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其它各类项目。
第六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把相邻多个建设项目组合在一起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第七条对于特殊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交通影响分析的编制深度与编制阶段。
第三章实施
第八条大型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应尽量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进行,其成果是项目办理报批各项手续的依据之一;对于该阶段应编制而未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的项目,在项目报批后续阶段必须补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分析工作与该规划同步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成果做为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其申报选址时通知建设方,由建设方委托具有交通影响分析资质的交通规划专业部门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条交通影响分析报告成果指定由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进行审核,合格的与其它建设报批材料一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否则退回。
第十一条为保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办案服务质量,一般交通影响分析编制单位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特别项目的编制周期可根据工作量由委托方与编制单位协商确定,交通影响分析时间不算入规划建设审批周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不在本办法规定内的其它交通影响分析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东莞市城建规划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