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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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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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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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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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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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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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居住用地 |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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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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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 |
一类幼托用地 |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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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 |
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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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4 |
一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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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5 |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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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6 |
一类住宅区绿地 |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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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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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居住用地 |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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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1 |
单元式住宅用地 |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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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2 |
二类幼托用地 |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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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3 |
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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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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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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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5 |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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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6 |
二类住宅区绿地 |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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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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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居住用地 |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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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1 |
单身宿舍用地 |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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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3 |
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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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4 |
三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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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5 |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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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6 |
三类住宅区绿地 |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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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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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居住用地 |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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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 |
R41 |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
中心城区内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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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2 |
四类幼托用地 |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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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3 |
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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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4 |
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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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5 |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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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6 |
四类住宅区绿地 |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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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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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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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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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 |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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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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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办公用地 |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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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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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用地 |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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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 |
餐饮业用地 |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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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2 |
休闲娱乐用地 |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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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 |
其它服务业用地 |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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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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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用地 |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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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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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设施用地 |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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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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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用地 |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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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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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设施用地 |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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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1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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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2 |
文物保护用地 |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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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3 |
广播电视用地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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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4 |
剧院用地 |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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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5 |
文化活动用地 |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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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C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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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地 |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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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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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用地 |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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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 |
综合医院用地 |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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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2 |
专科医院用地 |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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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3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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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4 |
休疗养用地 |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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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5 |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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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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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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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高等职业院校等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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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2 |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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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 |
中学用地 |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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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 |
小学用地 |
小学的学校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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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 |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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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6 |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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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7 |
特殊学校用地 |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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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8 |
科研用地 |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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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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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设施用地 |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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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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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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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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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设施用地 |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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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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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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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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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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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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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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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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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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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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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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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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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仓库用地 |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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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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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仓库用地 |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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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1 |
危险品仓库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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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2 |
特殊仓库用地 |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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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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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