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