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地图。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的基础地理底图;
(二)准确反映各地理要素的位置、形态、名称、界线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全国性地图的,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
(二)展示、登载、插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的;
(三)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图的。
专题地图应当有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