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八十六号)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22日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乘客、
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
长途汽车和相应的车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