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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07-12-17 16:18:2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十条  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向公交治安管理部门

备案;

    (二)接受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

公交治安管理部门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公共交通经营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协助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

    (三)做好其他治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的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在规定部位喷涂、悬挂经营者名称和号牌,保持清

晰完好。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经审验合格的报警、隔离等技术安全防范装置。

    技术安全防范装置应当完好有效,并禁止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的车窗粘贴广告、太阳膜、

反光纸和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第十五条  公交治安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在车站设置治安民警办公场所,车站的经

营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车站站区内和公共交通车辆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七条  各种经营活动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停靠,不得影响车站站区

秩序。

 

    第十八条  在车站站区内经营商业、旅店业、饮食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

性行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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