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旅行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22日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公共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市公安机关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治安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用、交通、市政、市容、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交通的治安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和车站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许可证制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和车站的经营者应当向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治安许可证手续。无治安许可证的,不得经营。
(一)停业、歇业、复业;
(二)更改名称、营运线路或者车辆;
(三)车站迁移地址;
(四)更换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和车站的从业人员。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向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二)接受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公交治安管理部门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一)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协助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
(三)做好其他治安安全防范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
技术安全防范装置应当完好有效,并禁止擅自拆改。
(一)服从治安管理,维护车站、车厢的治安秩序,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运营时携带治安备案登记标志或者治安许可证;
*注:本项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上车的,予以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五)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出市区运营时,到就近的出租汽车站或者治安检查站进行登记;
(六)发现乘客遗忘在车上的财物,主动送交失主或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得隐匿、侵占。
(一)服从治安管理,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二)携带、托运、寄存物品时,接受治安安全检查;
(三)精神病患者乘车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四)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出市区登记时,乘客随之登记。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已经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驾驶证、准运证或者营运证的,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同时注销治安许可证。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驾驶员、乘务员、站务人员。
本条例所称车站是指站区、候车室、售票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
*注: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六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七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八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二十三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二十四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二十五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三十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注:第三十一条中关于“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