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外测绘单位承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当在施测前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四、删去第四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