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测绘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资料是指:城市平面控制、高程控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0)地形图、地籍图、地下管线图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地理信息数据库。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