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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

更新时间:2008-2-14 22:11:15  来源:tranbbs.com  作者:未知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二、删去第五十一条。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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