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 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Page]
第十三条 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为出租汽车货运。
第十四条 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为搬家货物运输。
第三节 货物种类
第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见附表一“普通货物分等表”)。
第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分为四类(见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
第十七条 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廓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
第四节 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
第十八条 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第二十条 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第二十一条 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
第二十二条 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保价费由第一程承运人(货运代办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各自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期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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