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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7:55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货物受理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审批、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应当在有关文件上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并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受理整批或零担货物时,应根据运单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无误,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受理货物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货物装载重量以车辆额定吨位为限,轻泡货物以折算重量装载,不得超过车辆额定吨位和有关长、宽、高的装载规定。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应与托运人约定运输路线。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必须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的路线运输增加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第四十六条   货物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货运站场进行货物仓储、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站场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四十七条   运输期限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后应在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达。零担货物按批准的班期时限运达,快件货物按规定的期限运达。

    第四十八条   整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第四十九条   车辆装载有毒、易污染的货物卸载后,承运人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因货物自身的性质,应托运人要求,需对车辆进行特殊清洗和消毒的,由托运人负责。[Page]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条   在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第五十二条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道路阻塞导致运输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接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未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
    (二)回运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
    (三)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收取实际运输里程的运费。
    (四)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四章   搬运装卸与交接


    第五十三条   货物搬运装卸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
    承运人或托运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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