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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更新时间:2007-12-17 15:57:55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担货物搬运装卸后,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

    第五十四条   搬运装卸人员应对车厢进行清扫,发现车辆、容器、设备不适合装货要求,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或托运人。

    第五十五条   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五十六条   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拼装、分卸。

    第五十七条   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搬运装卸人员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承运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搬运装卸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   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由承、托运人或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人员编制有关清单,做好交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和外贴有关标志

    第六十条   承、托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包装货物采取件交件收;集装箱重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封志交接;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或采用承托双方协商的交接方式交接。交接后双方应在有关单证上签字。

    第六十一条   货物在搬运装卸中,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装车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要装车起运的,应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承托双方需做好记录并签章后,方可运输,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第六十二条   货物运达承、托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提(收)货物,无故拒提(收)货物,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发现货损货差,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见附表四),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Page]

    第六十四条   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六十五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收)货物,收货人逾期提(收)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五章   运输责任的划分


    第六十六条   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负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第六十七条   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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