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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7-12-17 16:00:2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Page]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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