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
二、不定期报表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布置一次性统计或虽多次性但不定期进行统计的报表。
第九条 定期报表报送时间:县、地、省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应分别于月度终了后3日、5日、10日内(遇有法定节、假日可依次顺延,下同)上报统计月报;分别于季度终了后5日、10日、15日内上报统计季报;分别于年度终了后10日、20日、30日内上报统计年报。
第十条 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未经批准,车购费统计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不得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各省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车购费统计指标及其计算口径
一、收入统计指标
1.征收合计:指报告期内对各类国产和进口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费合计数,包括征费车数、征费车总价和征费金额。征费车总价指征费车辆总计费价格。
2.期初欠交车购费:指报告期期初(即报告期上一期期末)欠交车购费收入数。年初欠交数按上年度决算批复的年末欠交数填列(未批复前暂按上报决算中的年末欠交数填列)。
3.本期已交车购费:指报告期实际上解车购费收入数(包括解交期初欠交收入部分)。
4.收入解交率:指报告期实际上解收入数占本期应交收入与期初欠交收入数之和的百分比。
5.累计征收增长率:指报告期累计征费收入数减基期(上年)累计征费收入数之差占基期(上年)累计征费收入数的百分比。
6.本年征收计划数:指上级车购费主管部门下达的报告年度征费收入计划数。
7.累计完成计划:指报告期累计完成本年征收计划的百分比。
8.入籍车辆:指报告期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籍手续的车辆(属于车购费征免范围,下同)。入籍车辆总价指入籍车辆总票面(购车发票、下同)价格。
9.应征费车辆:指报告期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籍手续的车辆中属于应征费的车辆。应征费车辆总价指应征费车辆的总计费价格。应征费车辆金额指按总计费价格和规定费率计算的总应征费金额。
10.实征车辆:指报告期实际征费的车辆。实征车辆总价指实际征费车辆总计费价格。实征车辆金额指实际征费总金额。
11.漏征车辆:指报告期应征费但实际未征车购费的车辆。
12.漏征车辆率:指报告期漏征车辆总台数占应征费车辆总台数的百分比。
13.漏征车辆金额:指报告期应征费但实际未征车购费的总金额。
14.漏征费额率:指报告期漏征费额占应征费额的百分比。
15.免征车辆:指报告期免征车购费的车辆,其计算口径分别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籍手续车辆中实际免征车购费的车辆(车购费统计01-3表)和车购费征管部门实际办理免征车购费手续的车辆(车购费统计01-4表、01-5表)。免征车辆总价指免征车购费车辆总票面价格。免征金额指免征车购费的金额数。免征车辆类型按免征统计报表(车购费统计01-4表)规定的项目划分。
二、管理统计指标
(一)票证管理统计指标
1.待销毁数:指报告期期末库存但已作废拟将销毁的凭证和收据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