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和《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是指利用贷款、集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含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下同),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收取通行费偿还贷款、集资的全过程审计。
第三条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由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实施;
(二)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市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三)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审计机构的工作,下级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审计,依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
第二章 建设前期审计
第五条 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 审查拟建项目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预期车辆通行量、通行费收取标准、投资回报率和回收期是否进行科学地论证,有无还本付息能力。
第七条 审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等,是否经规定的机关立项批准;收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 审查拟建项目资金来源的构成是否合规、合法。资金来源总额与项目投资总额是否吻合,有无资金缺口;贷款或集资是否经规定的机关批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政策。
第三章 建设期审计
第九条 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该公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列入公路建设计划。
(二)贷款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合同(协议)条款是否合理,贷款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三)概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第十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借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现象。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挤占、虚列工程成本现象。
(三)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工程进度和招投标协议,有无虚报投资完成额现象。
第十一条 对概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安排工程建设,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现象。
(二)收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增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站(点)。
第十二条 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工程支出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资计划及概、预算,分析投资节、超原因。
(二)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三)会计决算是否按期报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四)结余资金及材料、物资的处理是否合规。
第四章 通行费征收审计
第十三条 对通行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