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资料,并按照分工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对,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盘点。对审计事项,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调查取证。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定性及处理的意见,为撰写审计报告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事项的有关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五)评价和建议等。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对审计报告进行研究,审定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审计认定的事实;
(三)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依据;
(四)改进建议。
对被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还应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据审计意见书所列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
(二)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每项审计事项终结后,应按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审计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