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6.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三、从业资格证件的使用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3.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6.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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