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变更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备案。
(二)终止经营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终止经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
一、道路货运站(场)管理职责
1.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货运站(场)管理职责。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
二、道路货运站(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运站(场)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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